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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薩頓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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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新聞

    貴州省大力推行新能源汽車應用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

    黔府辦函〔2015〕155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帶動產業發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商業模式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具體措施,鼓勵運營企業購置和更新新能源汽車,積極支持運營企業探索創新新能源汽車運營模式。

    (二)鼓勵投融資創新,支持社會資本以PPP等方式進入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等服務領域;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滿足新能源汽車生產、經營、消費等各環節的融資需求。鼓勵汽車金融公司拓寬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三)鼓勵企業創新運營模式,通過融資租賃、整車租賃、分時租賃、車輛共享、按揭購買等方式,開拓新能源汽車消費市場。

    (四)鼓勵在新能源汽車生產和運營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快智能電網、移動互聯網、物聯網、車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

    二、改善優化使用環境

    (五)實行新能源汽車獨立分類注冊登記,開辟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綠色通道,提供新能源汽車新車入戶自主選取車牌便利,增加號牌選擇范圍,在機動車行駛證上標注新能源汽車類型,開通新能源汽車省內異地檢車零距離等服務。

    (六)實行汽車搖號上牌、尾號限行的城市要盡快出臺政策措施,確保新能源汽車不受搖號上牌、尾號限行等限制,其他城市(地區)今后不得出臺限制新能源汽車上牌和上路行駛的政策措施。改進道路交通技術監控系統,通過號牌自動識別系統對新能源汽車的通行給予便利。

    (七)研究制定省內收費公路減免新能源汽車通行費的政策措施。

    (八)政府投資或利用國有資源設立的公共停車場、占用市政道路在市政道路兩旁設立的停車場免收新能源汽車2小時停車費。

    (九)各地要把充電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因地制宜制定充電設施專項建設規劃,在用地等要素保障方面給予充電設施優先支持,對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給予適當支持。電網企業要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做好充電設施建設規劃等工作和保障電力供應。

    (十)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按照行業管理有關要求,協同能源、電力、住建、國土、工商等相關部門實施好新能源汽車配套充換電設施的建設運營,逐步規范和提高服務質量。

    三、 加大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采購力度

    (十一)各級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2015年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并確保逐年提高。

    (十二)各地區要在公交車、出租車等城市客運以及環衛、公安巡邏等領域加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力度,制定機動車更新計劃,不斷提高新能源汽車運營比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出租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30%。

    (十三)具備條件的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及企事業等單位新建或改造停車場,應當結合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計劃,充分考慮職工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需要,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規劃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配建充電樁。

    (十四)自2015年開始,各市(州)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應當按年度統計匯總上一年度本市(州)新能源汽車配備情況、累計行駛里程、能耗、費用等情況,于3月10日前報送省機關事務局。

    (十五)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應當統籌考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進程,在核定保留范圍內的更新車輛中實施;各市(州)要將新能源汽車各年度購買比例逐級分解細化,明確責任,提出具體落實措施。

    四、鼓勵集團采購

    (十六)各級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及企事業單位應積極采取租賃或完善充電設施等措施,鼓勵本單位職工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發揮對社會的示范引領作用。

    (十七)鼓勵大型企業集團、工業園區、旅游景區、機場等采購新能源汽車作為場內通勤交通車和工作用車。

    (十八)鼓勵物流企業在城市配送領域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

    五、加大財稅支持力度

    (十九)對在我省生產或銷售并納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實施補助。對本省生產企業符合推薦車型目錄的產品,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規定進行補助。對本省企業生產銷售以及省外企業在我省區域內推廣應用的符合有關安全性、動力性、維護保障等要求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50%給予跟進補助。中央財政和本省財政補助總額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除中央補助外,本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所需補助資金按屬地原則(車輛注冊地)由省和所在市(州)財政按各50%的比例承擔。補貼申報工作指南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財政廳另行通知。

    (二十)按照《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5〕159號)規定,通過逐步降低對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和增加對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將漲價補助數額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數量相掛鉤,形成鼓勵新能源公交車應用,限制燃油公交車增長的機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車替代燃油公交車步伐,促進城市公交行業健康發展。

    (二十一)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要求,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落實國家節約能源和新能源汽車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二)按照《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關于組織開展新能源汽車產業技術創新工程的通知》(財建〔2012〕780號)規定,積極促進我省新能源汽車產業技術創新,地方相關專項資金要給予重點支持。

    (二十三)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獎勵的通知》(財建〔2014〕692號)及后續政策規定,視各城市新能源汽車年度推廣考核結果,積極爭取中央獎勵政策,促進充電設施建設。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9月22日

    文章轉自:貴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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